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姜贵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刘胜,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关于***与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胜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4民终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胜应各按三分之一共计支付***900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胜尚欠申请人***900000元,被执行人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份额共计应向申请人***兑现案款600000元。二、被执行人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12月,每月至少兑现案款2000元,每年兑现案款40000元,共计80000元;剩余520000元,被执行人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起至2027年12月,每季度兑现案款32500元。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在2027年12月由被执行人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贵文向申请人兑现,执行费7600元由被执行人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缴纳。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渝0114执恢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  继  毫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钱
书 记 员     杨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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