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4执恢10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农机大厦1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关于***与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4民终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各按三分之一共计支付***9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企业、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前述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对被执行人重庆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作额度冻结处理,同时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9月18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向***支付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债务,***同意解除本院已对**采取的强制措施。本院通过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长期未在其户籍地居住,实际下落不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决定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并已作出拘留决定,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拘留15日,已移送公安机关协查,因二人具体下落不明,暂未实际实施拘留。2019年11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下落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应由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自承担的债务300000未能执行兑现。
本院认为,本案中三被执行人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其中被执行人**已就其应承担部分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曦
审判员谭兵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余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