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欣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范东等与重庆市欣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民初6521号
原告:***,女,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009313740C。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治国,该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市欣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火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4047B。
法定代表人:*家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伦学,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重庆欣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