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重庆市欣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