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8民初10998号
原告:***,男,1956年7月14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小娟,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1年11月5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小娟,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喻泽芳,男,1987年5月7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小娟,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9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禄兵,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在海,男,1963年5月3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195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巧巧,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3798906D。
负责人:霍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果,男,1986年2月10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08989280。
法定代表人:刘家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巧巧,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展,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新世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50127W。
法定代表人:赵劲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巧巧,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展,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192号附7号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03836912110684。
负责人:吴至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兰,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凡,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大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大桥村。
法定代表人:关寿华,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兰,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凡,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30093367314。
法定代表人:曾宪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永,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路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3450648138J。
法定代表人:段川,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永,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望城花园第2幢25单元1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GKMP6X3。
法定代表人:刘敬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其中,男,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99号13幢1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GUQP7A。
负责人:邱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其中,男,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喻泽芳与被告***、任在海、***、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重庆市新世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大桥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局、重庆市永川区公路服务中心、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由审判员肖云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9日、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小娟、原告***、喻泽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小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禄兵、被告任在海、被告陈定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巧巧、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果、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巧巧、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大桥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兰、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局、重庆市永川区公路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永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小娟、原告***、喻泽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小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禄兵、被告任在海、被告陈定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巧巧、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新世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展、熊巧巧、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大桥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局、重庆市永川区公路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永、被告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周其中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经传票传唤第二次庭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泽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5658.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欧阶容系夫妻关系,生育***、喻泽芳。2019年9月27日18时30分许,被告任在海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接妻子马述梅并搭乘欧阶容下班回家。任在海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办事处大薄路黄家陈明洞路段与***驾驶的渝XXX号中型货车相撞,造成欧阶容当成死亡。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任在海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欧阶容和马述梅无责任。渝XXX号中型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未购买商业险。
被告***辩称:1.欧阶容明知任在海驾驶的车辆系无证无牌电动三轮车,且搭乘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2.事故道路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过错;3.欧阶容的死亡赔偿金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被告任在海辩称:事故责任无异议。
被告陈定家辩称:渝XXX号中型货车虽户头系其名字,但实际是***出资购买,保险也是***购买,实际经营也是***,因此实际车主应市***,其不承担责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辩称:渝XXX号中型货车只购买交强险,未购买商业险。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新世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新世纪公司系畅恒公司全资子公司,事故路段的改建工程系茶山竹海办事发包给新世纪公司,畅恒公司又将该路段的劳务工程发包给顺鑫永川分公司,因顺鑫永川分公司有自有搅拌站,故混凝土也是由其自行运输到施工现场。因此新世纪公司和畅恒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大桥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事故路段已承办给新世纪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应当由新世纪公司承担,故其不承担责任。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局、重庆市永川区公路服务中心辩称:事故路段的日常养护责任已下放到镇街,故其不承担事故路段日常养护责任。
被告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事发路段有专人进行清扫。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7日18时30分许,***驾驶渝XXX号中型自卸货车沿大薄路从寿永方向往茶山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办事处大薄路黄家陈明洞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任在海驾驶搭乘欧阶容(XXX)、马述梅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欧阶容当成死亡、马述梅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欧阶容被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用去医疗费383.80元,经尸体检验鉴定:欧阶容因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0月2日,欧阶容被火化。2019年10月5日,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驾驶的C62XXX号中型自卸货车超过核定质量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占用对向车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任在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货箱载人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任在海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欧阶容、马述梅无责任。***不服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进行复核,2019年11月21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维持。
重庆市新世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系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4月8日,重庆市新世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与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将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茶原、园村、大桥村、桂花村2018年“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改建工程发包给重庆市新世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9月8日,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乙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将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茶原、园村、大桥村、桂花村2018年“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改建工程中的劳务承包给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包括大薄路的支路打挂石通组公路。同时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负责安全卸运、保管到达工地的物料。因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自建有搅拌站,砂石、水泥等材料由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搅拌好的混凝土由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负责运输至施工工地现场,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派专人对沿线运输路段进行清扫。2019年9月27日,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联系的承运人***驾驶渝CXXX号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办事处大薄路黄家陈明洞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任在海驾驶搭乘欧阶容、马述梅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欧阶容当成死亡、马述梅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路段现场散落大量的混凝土,且事发路段系转弯处,该处未安装道路转角镜(凸面镜)、转弯标示,事发路段系乡村道路。
2018年9月18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管家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府发【2018】33号文件中明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编制并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计划;各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同时查明,欧阶容与马述梅在永川区众怡竹木加工厂下班后搭乘马述梅之夫任在海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回家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货箱内载有楠竹尖,欧阶容坐在楠竹尖上。渝C62967号中型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处仅购买交强险,未购买商业险。从2018年5月,欧阶容在永川区众怡竹木加工厂上班。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事故车辆渝CXXX号中型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处仅购买交强险,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虽被告***虽系渝CXXX号中型货车名义上车主,但事实上该车辆实际出资人系***,并由***实际经营,事故中的侵权人也系***,故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因事发路段系乡村道路转弯处,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系该道路的管理养护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故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大桥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因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系该道路对道路的日常管护过程中未在事发路段安装转角镜(凸面镜)、转弯标示等交通标示,未尽到道路交通安全管护的责任,存在过错。被告重庆市新世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将该工程的相应劳务承包给被告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故在作业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应当由被告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承担。被告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负责混凝土的运输及运输路线的清扫工作,被告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在选任的***驾驶货车运输混凝土中未尽到货物准载量的监督作用,导致货车超载,存在过错;被告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对混凝土运输的路线未及时清扫,存在过错。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被告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对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所承担的责任承担责任。欧阶容明知任在海驾驶的三轮车上已载有货物,仍进行搭乘,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过错。
综上,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及双方的各自过程程度,本院对原、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作以下划分:欧阶容承担5%的责任,***承担65%的责任,任在海承担15%的责任,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承担5%的责任,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承担10%的责任。
结合本案案件情况,本院对欧阶容的损失作如下评判:
1.死亡赔偿金。因欧阶容从2018年5月起在永川区众怡竹木加工厂务工,因其收入来源主要靠在外打工所得,可视为城镇户口,其于2019年9月27日死亡,故死亡赔偿金为662891元(34889元/年×19年);
2.精神损失费。因欧阶容已死亡,本院酌情主张50000元。
3.医疗费。因抢救欧阶容用去医疗费383.80元,故医疗费为383.80元。
4.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符合实际,本院予以支持。
5.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81764元/年,故丧葬费为40882元(81764元/年÷2)。
综上,欧阶容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662891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医疗费383.80元、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40882元,共计755156.80元。
结合上述损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应赔偿110383.80元(110000元+383.80元),剩余的损失644773元(755156.80元-110383.80元)按责任比例进行承担。被告***应承担419102.45元(644773元×65%),被告任在海应承担96715.95元(644773元×15%),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应承担32238.65元(644773元×5%),被告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承担64477.30元(644773元×10%),欧阶容自行承担32238.65元(644775元×5%)。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喻泽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383.80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喻泽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9102.45元;
三、由被告任在海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喻泽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715.95元;
四、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喻泽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238.65元;
五、由被告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喻泽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477.30元;
六、驳回原告***、***、喻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8元,由原告***、***、喻泽芳负担284元,被告***负担3690元,被告任在海负担852元,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负担284元,被告贵州顺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68元(上列费用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云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