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尖置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656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名义层3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53170X。
法定代表人:罗鉴模,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尖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289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3586997G。
法定代表人:陈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尖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05民初250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尖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339620.81元。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较申请执行金额畸轻;其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65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鲍伟来
审 判 员 黄泰萌
审 判 员 秦延旭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 锋
书 记 员 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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