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5民初25093号
原告:重庆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名义层3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53170X。
法定代表人:罗鉴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芳,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凤,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尖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289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3586997G。
法定代表人:陈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泽公司)与被告重庆尖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天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芳,被告尖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陈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天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尖置公司支付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工程进度款(含赶工奖)1268049.9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268049.9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2.判决新天泽公司在尖置公司所欠工程进度款范围内,对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三期X区X-X及商业、车库消防工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尖置公司与新天泽公司于2018年5月3日签订《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三期X区X-X及商业、车库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尖置公司将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三期X区X-X及商业、车库消防工程发包给新天泽公司进行施工。合同对施工范围、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款结算等进行了约定。后新天泽公司严格按照尖置公司要求进行了施工,尖置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尖置公司应付的进度款为1768049.94元,尖置公司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了500000元。新天泽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方,依法在尖置公司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被告尖置公司辩称,1.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更未办理结算,不存在应付款项;2.新天泽公司需举证证明其诉请的进度款确已按合同约定达到支付条件,合同仅约定了审核时间,未约定付款时间,且新天泽公司应当先提供发票,尖置公司已经支付案涉合同工程款共计11929357.12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新天泽公司施工资质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2018年5月3日,尖置公司(发包人)与新天泽公司(承包人)签订《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三期X区X-X及商业、车库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三期X区X-X及商业、车库消防工程,工程地点为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恒大御龙天峰三期A区项目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发的开工令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总工期配合主体、装修工程施工,承包人应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15天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并将原件送交发包人,节点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具体指令为准。
合同约定暂定总价为16480243.67元,其中固定总价包干总金额为16171910.13元,综合单价包干暂定总金额为308333.54元,合同价不含施工配合费,该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和综合单价包干相结合方式计价,室外消防管网为综合单价包干,此外的所有工程内容为固定总价包干。承包人按月申报进度款,每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至双方确认金额的70%,即进度款为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70%,每月最多申报一期进度款。承包人每次领取工程款项前均需提交合法有效的10%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按时提交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款项。
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出付款请求时,应填写发包人规定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申请表格,附带本通用条款约定和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材料,交由工程师签署意见并按照发包人的付款审核程序报批。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进度款付款请求后,其现场管理代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发包人须在现场管理代表签署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承包人请求的当期进度款总额无争议的,发包人应于双方签字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施工过程中,新天泽公司产生的2021年2月至同年6月进度款如下:
2021年2月赶工奖:2021年1月19日,尖置公司(甲方)与新天泽公司(乙方)签订《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三期X区X-X及商业、车库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8),约定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金额为103880.86元。赶工奖随当期应付的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支付以上赶工奖款项前,乙方须提供相应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
2021年2月《工程进度款申请表》表明施工单位申报工程量内容为赶工奖应随当期应付的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量清单金额为103880.86元,申报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工程赶工奖申请表》表明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为所申报进度情况属实,同意申报,申请表有尖置公司人员审批意见,均为同意,并加盖尖置公司工程部印章。《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三期X区X-X及商业、车库消防工程2021年2月进度计算汇总表》表明赶工奖申报金额为103880.86元,审核金额及应付进度款、实付进度款与申报金额相同,尖置公司审核人为周勇。
2021年3月进度款:2021年3月工程《进度款申请表》表明施工单位申报工程量内容为按月申报进度款,每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至双方确认金额的70%,本次申报为进度款,工程量清单金额为1059114.24元,申报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工程进度申请表》表明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为所申报进度与现场情况相符,同意进度款申报,申请表有尖置公司人员审批意见,均为同意,并加盖尖置公司工程部印章。《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三期X区X-X及商业、车库消防工程2021年3月进度计算汇总表》表明进度产值申报金额为1059114.24元,审核金额为1044884.05元,应付、实付进度款为721418.84元,尖置公司审核人为周勇。
2021年5月赶工奖:2021年4月20日,尖置公司(甲方)与新天泽公司(乙方)签订《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三期X区X-X及商业、车库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9),约定乙方承接的案涉工程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金额为303212.99元。赶工奖随当期应付的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支付以上赶工奖款项前,乙方须提供相应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
2021年5月《工程进度款申请表》表明施工单位申报工程量内容:赶工奖应随当期应付的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量清单金额为303212.99元,申报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工程赶工奖申请表》表明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为所申报进度情况属实,同意申报,申请表有尖置公司人员审批意见,均为同意,并加盖尖置公司工程部印章。《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三期X区X-X及商业、车库消防工程2021年5月进度计算汇总表》表明赶工奖申报金额、审核金额、应付进度款、实付进度款为303212.99元,尖置公司审核人为周勇。
2021年6月进度款:2021年6月《工程进度款申请表》表明施工单位申报工程量内容为按月申报进度款,每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至双方确认金额的70%,本次申报为进度款,工程量清单金额为997115.33元,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工程进度申请表》表明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为情况属实,同意进度款申报,申请表有尖置公司人员审批意见,均为同意,并加盖尖置公司工程部印章。《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三期X区X-X及商业、车库消防工程2021年7月进度计算汇总表》表明进度产值申报金额为977115.33元,审核金额为903695.88元,超报扣款3049.86元,应付及实付进度款为629537.26元,尖置公司审核人为周勇。
因《工程进度申请表》加盖尖置公司工程部印章,故本院对《工程进度申请表》及对应《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予以采信,对进度计算汇总表证明效力,于后评述。
关于案涉工程款发票开具情况,2019年1月28日至5月27日期间,尖置公司签收新天泽公司开具的31张发票,发票金额共计12264656.82元,其中2021年5月17日开具的发票金额为103880.86元,次日签收;2021年5月27日开具的发票金额为731418.84元,当日签收。新天泽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开具2张发票,金额分别为303212.99元、629537.26元,并于2021年10月21日当庭提交,尖置公司代理人以无接收发票权限为由拒绝接收。
关于2021年1月前工程款情况,庭审中,新天泽公司举示2019年6月、9月、10月、12月,2020年5月、7月、8月、10月进度款的《工程进度申请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进度计算汇总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与对应《进度计算汇总表》金额一致(2019年10月进度款汇票金额为299222.72元,汇票上备注有手写的御龙天峰三期:49818.56元,该金额与《进度计算汇总表》一致),《进度计算汇总表》尖置公司审核人均为周勇。
关于周勇身份,新天泽公司举示案涉工程以外的以下证据:《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二期T02、T03#楼消防工程工程结算书》,编制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加盖有尖置公司及新天泽公司公章,表明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二期T02、T03#楼消防工程造价为5316654.99元,编制单位为尖置公司,编制人为周勇。《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二期T02、T03#消防工程结算支付汇总表》表明结算造价为5359097.23元,实际支付金额为1187869.44元,建设单位尖置公司的审核人为周勇。《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二期T02-04号楼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表》表明参加验收人员含预决算部周勇。尖置公司认可前述证据真实性,本院对前述证据表明的周勇身份予以采信。
以上事实,有《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三期X区X-X及商业、车库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三期X区X-X及商业、车库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8)(9)、《工程进度申请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三期X区X-X及商业、车库消防工程进度计算汇总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发票、发票签收确认单、工程结算书、《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二期T02、T03#消防工程结算支付汇总表》《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二期T02-04号楼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表》、收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尖置公司与新天泽公司签订的《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三期X区X-X及商业、车库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8)、补充协议(9)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新天泽公司主张的工程进度款是否达到付款条件,以及新天泽公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约定承包人按月申报进度款,每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至双方确认金额的70%,发包人对承包人请求的当期进度款总额无争议的,应于双方签字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2021年2月、3月、5月、6月《工程进度申请表》及《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可以证明进度款及赶工奖申请付款过程。关于2021年2月、3月、5月、7月(虽名称为7月,但金额可以证明系6月进度款)《进度计算汇总表》,尖置公司的审核人为周勇。周勇是《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二期T02、T03#楼消防工程结算书》的尖置公司方编制人、《工程结算支付汇总表》实际支付金额审核人,T02、T03#楼消防工程虽与本案属不同项目,但可以证明周勇系尖置公司处理结算事宜的工作人员,且案涉工程2021年1月前,尖置公司所付进度款与经周勇签字的进度计算汇总表金额基本一致,可以证明周勇具有案涉工程价款审核权限。2021年2月、3月、5月、7月进度计算汇总表中申报金额与对应《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申报金额一致,审核金额小于申报金额,故对于进度计算汇总表表明的实付金额,本院予以采信,共计1768049.95元(103880.86元+303212.99元+731418.84元+629537.26元)。合同约定新天泽公司应当在付款前提供发票,新天泽公司已经提供2021年2月、3月进度款或赶工奖发票,并当庭提交2021年5月、6月进度款或赶工奖金额对应发票,尖置公司代理人系公司员工,其拒绝接收,应当视为新天泽公司已经提供,故诉请款项达到支付条件。新天泽公司主张尖置公司已经支付500000元,尖置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付更多工程款,故应支付1268049.95元(1768049.95元-500000元),新天泽公司主张1268049.94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尖置公司辩称的工程尚未竣工,未办理结算,不应支付的意见,因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不以竣工或结算为前提,故不予采信。
对于新天泽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进度款付款请求后8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当期进度款总额无争议的,发包人应于双方签字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付款前承包人应当先提供发票。《进度计算汇总表》系双方对应付金额的确认,虽未注明签字时间,但因新天泽公司于当月即提出付款申请,按照合同约定,通常情况下尖置公司应于十几个工作日内审核付款,新天泽公司提供发票时间较晚,提供发票前尖置公司不承担迟延付款责任。2021年2月赶工奖103880.86元,新天泽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提供发票,2021年3月进度款731418.84元,新天泽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提供发票,共计835299.7元,减去尖置公司已付款500000元,剩余335299.7元,新天泽公司主张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予以支持。2021年5月赶工奖303212.99元,2021年6月进度款629537.26元,共计932750.25元,新天泽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提供发票,应当从次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因新天泽公司诉请金额少0.01元,前述基数按照932750.24元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的标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新天泽公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中所指的工程款,既包括已竣工工程的结算款,也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赶工奖名为奖励,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奖惩关系,本案赶工奖实际性质为双方约定支付的工程款。新天泽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尖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268049.94元,并给付分别以335299.7元、932750.24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2021年10月2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确认原告重庆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就重庆恒大御龙天峰三期X区X-X及商业、车库消防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268049.94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80.8元,由原告重庆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重庆尖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2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 毅
人民陪审员 洪尚武
人民陪审员 赵鸿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文雯
书记员吴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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