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7579号
原告:重庆市高特暖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严栩,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名义层35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高特暖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高特暖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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