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6319号
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光彩新天地公寓三层(仅作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15595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名义层3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53170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23年3月2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639.75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