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529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23号附2号5-1。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6号5栋2层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燕,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新县城丁石路王府井一期1栋12层3号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新县城丁石路王府井一期1栋12层3号的房屋;
二、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