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550号
原告: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柳溪村踏水桥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903632XP。
法定代表人:陈文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东,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黄山大道中段5号1幢B2-2-1、B2-2-2、B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5515M。
法定代表人:郭锐生。
原告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帅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晓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