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9执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附**5-1,组织机构代码:55903632-X。
法定代表人:陈文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新,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显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燕,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529民初13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但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62647.36元(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绍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