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9执5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附**5-1,组织机构代码:55903632-X。

法定代表人:陈文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新,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显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燕,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29民初13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内容:1.支付申请人案款1162647.36元;2.支付本案受理费3816元、执行费14026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0)川1529执576号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新县城丁石路王府井一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调查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亨

审判员 陈绍远

审判员 钟敦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