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6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柳溪村踏水桥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陈文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勇,系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列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7)黔2726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394300元,案件受理费6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81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6115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谌婷婷

书记员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