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财保423号
申请人: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柳溪村踏水桥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903632XP。
法定代理人:陈文新,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
法定代表人:张纯洁,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4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刘中伟已用房产为申请人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保全向本院进行担保。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491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258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后申请人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冻结的账户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21)渝0116执保489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续行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钟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