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9执恢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另案申请执行人:舒本勇,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另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23号附2号5-1,组织机构代码:55903632-X。
法定代表人:陈文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办三河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黄显余,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屏山县的房产,并于2021年2月9日进行了续查封,申请人执行人***、另案申请人舒本勇、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轮候查封,并于2021年6月27日以(2021)川1529执恢166号案件在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对进行拍卖,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以及轮候查封的申请人愿意共同以物抵债,该房产流拍价为10628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王府井房产产权的百分之三十六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二、将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王府井房产产权的百分之二十二交付申请执行人舒本勇抵偿债务。
三、将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王府井房产产权的百分之四十二交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抵偿债务。
四、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舒本勇、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五、申请执行人***、舒本勇、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解除房屋查封及其他权利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亨审判员陈绍远
审判员 钟   敦   臣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