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20—1401补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民初1401号

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对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谭国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渝0115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渝0115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三页倒数第四行中“案件受理费元3449.47元,减半收取计1724.74元,由原告***负担624.60元,被告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00.14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449.47元,由原告***负担1249.19元,被告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200.28元。”

审 判 长  王宇迪

人民陪审员  黎 力

人民陪审员  周雷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董 静

书 记 员  陈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