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民初1401号
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对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谭国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渝0115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渝0115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三页倒数第四行中“案件受理费元3449.47元,减半收取计1724.74元,由原告***负担624.60元,被告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00.14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449.47元,由原告***负担1249.19元,被告重庆市新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200.28元。”
审 判 长 王宇迪
人民陪审员 黎 力
人民陪审员 周雷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董 静
书 记 员 陈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