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5359号
原告:***,女,汉族,1955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2号,注册号50000000000316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市新渝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40783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新渝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