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

***与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5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川市。
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东一村19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2407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与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渝铜劳人仲案字(2018)第20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42642元、工伤医疗补助金24424元、伤残就业补助金5495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428元等费用,共计196132.02元。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存款6539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能兑现执行标的为189593.02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5执8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鲍伟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巫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