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3执186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253号15-8,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6301243817。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300000元,并支付原告***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被告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核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XX村X组的房屋,但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琦
审判员王庆
审判员谭联贵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