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5执1657号
申请执行人*海,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东一村**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2407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05民初128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7070元。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兑现0元。除此,本院穷尽执行举措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额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451070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5执16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