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

***与***,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女,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执行人:***,男,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东一村19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2407X9。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綦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綦法民初字第0326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征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于202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文书,传唤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传统调查和执行网络查控。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正街162号“富凌.观山水”1单元6楼6号财产(无证房屋)二次拍卖流拍后,作价91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其余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执行后,被执行人其他暂无足额的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完毕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0执恢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东
审判员 袁永鸿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椿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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