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巴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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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0968号
原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63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247102。
被告: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附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5928411282。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姚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赵之远
书 记 员 朱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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