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某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0912号
 
原告: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6550181P。
法定代表人:周桂娣,董事长。
原告:重庆攀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九江大道**攀宝钢材交易中心****2-18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71591A。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执行董事。
原告:***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杨舍镇民丰村(东南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96799390H。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巴县大道**3-1、5-1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247102。
法定代表人:李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攀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攀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攀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方荣
人民陪审员  冉瑞芳
人民陪审员  李显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吴强俣
书  记  员  刘  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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