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231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重庆北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952788。
法定代表人:谢勇。
第三人: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巴县大道**3-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247102。
法定代表人:李伟。
原告***与被告重庆北飞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欠付第三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的款项中支付原告工程尾款1356740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8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市政建设合同》,约定了第三人施工回兴组团黄桷坪片区工程,后第三人将工程内部承包给原告施工,并签订了《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后原告组织进行施工,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1356740元工程款未付,第三人也怠于履行催收义务。原告遂来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经本院审查,2015年,以第三人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主要内容是甲方自愿将黄桷坪片区道路二期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
2018年8月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渝05破申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玖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交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在2018年已经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我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蹇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