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5053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代理人:余俊,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王路路,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巴县大道**3-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247102。
法定代表人:李伟。
第三人:袁山东,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三人:谭光碧,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第三人:重庆恒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县大道**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1700226P.
法定代表人:李孔荣。
第三人:曹晋兴,女,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本院在审理告***诉被告**、第三人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山东、谭光碧、重庆恒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曹晋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9642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叶竹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