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4执134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37号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92811L。
负责人:刘碧涛,行长。
被执行人:袁山东,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重庆恒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63号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1700226P。
法定代表人:李孔荣,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5年02月07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05月08日出生,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新圆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桂欣街1号8幢1-13至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21139918。
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63号3-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247102。
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与被执行人***、***、袁山东、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恒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新圆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7)渝0104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但流拍未成交,再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104执13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印志林
审 判 员 徐 轩
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