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与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3民初125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49712。
负责人:高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永兰,重庆冠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63号3-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247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与被告李胜、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胜、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胜、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退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3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