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巢湖市圣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3345号
原告:巢湖市圣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亚夏汽车城1幢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03655X,
法定代表人:董毅。
被告: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钟办渝东大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46XG。
法定代表人:陈方政。
原告巢湖市圣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遂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巢湖市圣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周立群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