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1民初8507号
原告:重庆嘉鑫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1号走马国际建材市场综合区4厅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67X72A。
法定代表人:王浩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钟办渝东大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46XG。
法定代表人:陈方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芹,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嘉鑫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鑫美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建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鑫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被告亚东建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鑫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石材款76179.25元,并以55790.7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损失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石材包工包料买卖合同,约定了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包工包料石材的价格及规格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石材并完成安装,双方于2019年8月5日办理部分石材款结算,被告支付部分欠款后同未结算部分共计欠付原告76179.25元,被告至今未履行。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未结算部分石材款20388.5元的诉讼请求。
亚东建司辩称,桐梓入口、九龙盛宴水景石材包工包料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就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约定是需要由原告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付款条件没有达到,且需要原告提供送货单及被告送货人确认签字,需将送货单作为结算依据、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款项;产品的类别、数量及价格均有约定,如果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中的品名并不是合同约定的,需要提供另外签订的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不应该得到支持,原告提交的发票的总额与付款凭证的总额是不一致的,该发票的开具时间是2019年1月,付款凭证及送货单均是2019年8月5日、8月6日,被告不予认可该发票;发票载明的品种类型与合同约定的类型是不一致的,无关联性。发票是否已经交付给了被告应该由原告进一步举证。本案没有达到支付条件的情况下被告有权拒付,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应该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12月27日,原告嘉鑫美公司(乙方)与被告亚东建司(甲方)签订《桐梓入口水景、九龙盛宴水景石材包工包料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承揽的桐梓兴茂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桐梓入口水景、九龙盛宴水景石材包工包料工程;产品类别、数量及价格:1.水景石材、文化石及其他部位零星石材总价180130.75元,水景石材安装费总价59250元(此合同为包干价);付款时间及方式:1.结算方式,甲方根据乙方送货单,由甲方收货人确认签字,甲方根据此送货单开具入库单作为货款结算依据,加工费用在工程施工完成,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2.付款方式,甲乙双方于每月25日办理当月账务结算,乙方完善结算手续后,甲方于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甲乙双方认可的货款,结算时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3%),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及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嘉鑫美公司为桐梓入口水景、九龙盛宴水景项目提供了石材并进行了安装。2019年2月12日,被告亚东建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原告嘉鑫美公司出具的《单位工程自检表》上签章,认可自检内容合格。2019年8月2日,被告亚东建司出具《完工项目质量验收表》,载明:验收内容及主要技术参数符合方案要求。
2019年8月5日,被告亚东建司出具《付款凭证》,载明应付原告嘉鑫美公司桐梓入口水景、九龙盛宴水景石材包工包料合同价款239380.75元。2019年8月6日,被告亚东建司工作人员签署《送(销)货单》,载明了原告为被告送货数量、单价及金额,总价款为180130.75元。
另查明,2019年1月22日、2月22日,原告嘉鑫美公司向被告亚东建司开具了票面金额合计为232891元的普通增值税发票。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亚东建司支付原告借支款110000元、合同价款73390元,并需扣赔偿款200元。
本院认为,案涉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原告嘉鑫美公司与被告亚东建司订立的《桐梓入口水景、九龙盛宴水景石材包工包料合同》,约定了由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石材并现场量尺寸放样,原告不能及时供货时被告有权使用其他产品,安装完毕需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方能支付款项,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嘉鑫美公司与被告亚东建司定作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嘉鑫美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普通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桐梓入口水景、九龙盛宴水景石材包工包料工程已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亚东建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报酬义务。被告亚东建司辩称支付条件不成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嘉鑫美公司主张被告亚东建司支付报酬55790.75元(239380.75元-110000元-73390元-2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不按约定期间支付原告报酬,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即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嘉鑫美贸易有限公司报酬55790.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自2019年9月16日起以55790.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熊 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渊
书 记 员 平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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