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5654号
原告:重庆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钟办渝东大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46XG。
法定代表人:杨茂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贵,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78号龙庭汇景3号楼第3、10、11、13、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20377704K。
法定代表人:王汉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涌,男,该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武,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长滩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3733965475D。
法定代表人:赵学斌,该中心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重庆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重庆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61523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长  江
人民陪审员    王益平
人民陪审员    宋朝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何忆
书记员张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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