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福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14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钟办渝东大花园。
法定代表人:杨茂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福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424号1幢3层V区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已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吉星,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福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13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中要求亚东公司支付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281,653.3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部分,依法改判。事实及理由:福浙公司在一审中仅提出四项诉讼请求,且在一审庭审中亦未明确表示是否增加诉请,其提交给一审法庭的违约金计算表仅能说明福浙公司暂计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能认定为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亚东公司自2021年8月12日起向福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依法应予以撤销。
福浙公司辩称,不同意亚东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浙公司在一审提交起诉状时就已经明确了违约金为暂计金额,具体计算方式详见违约金计算表,并在计算表中明确违约金应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庭审中福浙公司也再次明确了诉讼请求,故亚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福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福浙公司、亚东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签订的《来安项目钢材供货合同》;2、判令亚东公司向福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1,281,653.38元;3、判令亚东公司向福浙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8月11日的违约金为36,857.67元,之后以1,281,653.3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判决:一、福浙公司与亚东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签订的《来安项目钢材供货合同》于2021年9月27日予以解除;二、亚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福浙公司货款1,281,653.38元;三、亚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浙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8月11日为14,142元,之后以1,281,653.3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如果亚东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667元,减半收取8,33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3,333.50元,由福浙公司负担229.71元,由亚东公司负担13,103.79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权利应当依法规范的行使。本案中,亚东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其支付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超出福浙公司的一审诉请范围,要求予以撤销。经审查,一审中福浙公司明确的诉讼请求包含上述期间的违约金。鉴于亚东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亚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67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朝炜
审 判 员 潘俊秀
审 判 员 赵 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 薇
书 记 员 陆 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