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安倍发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5308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安倍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锦阳村。
法定代表人:林金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玉,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钟办渝东大花园。
法定代表人:杨茂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强,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庆明,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无锡市安倍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安倍发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安倍发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安倍发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3元,案件保全费1770元,合计4173元,由无锡市安倍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坚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缪菊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