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275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NF3MA38。

法定代表人:孙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钟办渝东大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46XG。

法定代表人:杨茂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来安兴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相官兴茂国际旅游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NHXF50D。

法定代表人:杨茂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宣公司)、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公司)、来安兴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宏宣公司、亚东公司、兴茂公司的银行存款1047169.5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宏宣公司、亚东公司、兴茂公司的等额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其债权在判决后得以执行,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宏宣公司、亚东公司、兴茂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兴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47169.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兴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7169.54元的其他财产;

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叶宝联

人民陪审员  蔡云飞

人民陪审员  陈凤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詹昌璐

书 记 员  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