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5财保43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8623242X9。 法定代表人:熊淑萍,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46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2022)渝0155执保66号执行裁定书中确定冻结的被保全人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查封的申请保全人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 经审查,申请保全人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渝0155民初137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保全人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申请保全人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有给付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原冻结的被保全人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提供担保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保全人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保全。 二、对申请保全人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