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同窗至远置业有限公司与朱纯刚重庆市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3民初7578号
原告:重庆同窗至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兴隆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56490985C。
法定代表人:刘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定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前进村88号2栋附14、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59069E。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世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纯刚,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同窗至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窗至远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能电力安装公司)、朱纯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窗至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定胜、被告亚能电力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世君、被告朱纯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同窗至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亚能电力安装公司向同窗至远公司支付损失赔偿款120万元,并支付以1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7%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朱纯刚对上述请求所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及理由:同窗至远公司与亚能电力安装公司于2017年3月8日签订《重庆佳特·梁平时光项目1#、2#、3#、4#、5#楼公变、专变及出线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亚能电力安装公司承包佳特·梁平时光小区商住楼1#、2#、3#、4#、5#公变、专变及出线电气安装工程,亚能电力安装公司应在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3#、4#、5#楼的施工,并正式通电。后因亚能电力安装公司自身原因未能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施工并正式通电,给同窗至远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了确保工程能顺利进行,避免更大损失,同窗至远公司、亚能电力安装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解除了施工合同,并于2018年1月23日达成了赔偿协议书,约定亚能电力安装公司同意赔偿同窗至远公司120万元,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并约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前述赔偿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7%计付资金占用利息,朱纯刚为上述赔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止目前,协议书约定支付期限届满,同窗至远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朱纯刚答辩称,朱纯刚经手了本案所涉项目,认可亚能电力安装公司和朱纯刚尚欠同窗至远公司120万元。三方协商签订了协议书,因亚能电力安装公司、朱纯刚经营状况不好,就没有履行义务,希望能与同窗至远公司进一步协商。
被告亚能电力安装公司与被告朱纯刚的答辩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同窗至远公司与亚能电力安装公司签订《重庆佳特·梁平时光项目1#、2#、3#、4#、5#楼公变、专变及出线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同窗至远公司将佳特·梁平时光项目1#、2#、3#、4#、5#楼公变、专变及出线电气安装工程承包给亚能电力安装公司,亚能电力安装公司应按期完工并通过验收。2017年4月14日,同窗至远公司向亚能电力安装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工程款。2017年6月12日,同窗至远公司与亚能电力安装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协议》,载明:鉴于亚能电力安装公司承包同窗至远公司佳特·梁平时光项目1#、2#、3#、4#、5#楼公变、专变及出线电气安装工程,双方于2017年3月8日签署《重庆佳特·梁平时光项目1#、2#、3#、4#、5#楼公变、专变及出线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亚能电力安装公司应于2017年5月20日完成3#、4#、5#楼施工并正式通电。截止本协议签署日,亚能电力安装公司尚未开始施工。佳特·梁平时光项目3#、4#、5#楼同窗至远公司与购房业主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亚能电力安装公司无力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并正式通电,交房时间临近,为避免损失扩大,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尽快完工、通电、交房,同窗至远公司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解除施工合同,亚能电力安装公司无异议。双方经协商,确认《重庆佳特·梁平时光项目1#、2#、3#、4#、5#楼公变、专变及出线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6月12日解除。
2018年1月23日,甲方同窗至远公司、乙方亚能电力安装公司、丙方朱纯刚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17年3月8日签订《重庆佳特·梁平时光项目1#、2#、3#、4#、5#楼公变、专变及出线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佳特·梁平时光项目1#、2#、3#、4#、5#楼公变、专变及出线电气安装工程,乙方应在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3#、4#、5#楼的施工,并正式通电。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施工并正式通电,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为确保工程顺利推进,避免损失扩大,甲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解除施工合同,乙方及丙方均无异议,为此甲乙双方签署合同解除协议,施工合同已于2017年6月12日解除。双方就甲方损失赔偿达成协议,乙方同意赔偿甲方120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该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上述赔偿款付清之日止计付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8.7%计算。为担保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赔付义务,丙方自愿为本协议项下乙方债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协议项下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所指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019年1月,因亚能电力安装公司和朱纯刚未付款,同窗至远公司发函进行了催收,催收未果于2019年3月14日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重庆佳特·梁平时光项目1#、2#、3#、4#、5#楼公变、专变及出线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解除协议》、《协议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同窗至远公司、亚能电力安装公司、朱纯刚签订的《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亚能电力安装公司应根据约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同窗至远公司支付赔偿款120万元,其至今未付,构成违约,现同窗至远公司要求亚能电力安装公司支付赔偿款1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协议书》约定亚能电力安装公司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7%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计算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主张。
关于朱纯刚的担保责任。《协议书》约定朱纯刚为亚能电力安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亚能电力安装公司未按约付款,朱纯刚应对赔偿款120万元及从2017年6月12日起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以1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同窗至远置业有限公司赔偿金120万元,并支付以1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2日起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7%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朱纯刚对被告重庆市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63元,由被告重庆市亚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朱纯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利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