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3民初6348号
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龙集镇人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971239892。
法定代表人:黄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重庆市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观胜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450478597J。
被告:***,男,汉族,1964年0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00元,减半收取143.50元,由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贺杨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