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3民初3794号
原告: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直升镇荣升街**号**幢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60549038A。
法定代表人:傅长艳,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系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茂林,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百事达商贸有限公,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迎宾大道**号**幢附**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82423508N。
法定代表人:郑国林,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系重庆百事达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茂林,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业昌建筑工程有限,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观胜镇街道**幢**层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450478597J。
法定代表人:黄烈昌。
原告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百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百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百事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邬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俊亨
书 记 员 易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