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品赞(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市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4740号
 
原告:品赞(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22号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60549038A。
法定代表人:李伏多,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百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迎宾大道11号15幢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82423508N。
法定代表人:郑国林,执行董事。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玉,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观胜镇街道1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450478597J。
法定代表人:周红梅。
原告品赞(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百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品赞(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百事达商贸有限公司既不在法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费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梅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柳 叶
 书    记    员      马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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