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阳县堰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5民初6239号
原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磨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75843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堰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云阳县堰坪镇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739837116K。
法定代表人:何先友,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明,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513号1单元6-1。一般代理。
原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阳县堰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