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36民初3957号
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498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6781-3。
法定代表人:欧华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磨岭路2号,注册号91500235736575843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