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等与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235民初2969号
原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磨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758433。
法定代表人:余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白,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56232696X。
法定代表人:刘清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白,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杏湾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70521。
法定代表人:郑标,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刚,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白、被告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刚、周进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其施工的云阳县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第三标段)停工、窝工、设备等损失进行鉴定。2018年1月26日,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2017)渝0235民初2969号民事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白、原告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白、被告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1.624533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建了被告发包的云阳县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第三标段),双方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但由于被告没能协调好施工现场及相邻关系,导致原告施工频频受阻,造成原告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
原告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原告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损失,金额以司法鉴定金额为准。事实及理由:原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公司承包了部分工程,但该部分工程是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施工的,我公司没有施工。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停工,施工界面不清晰,损失无法区分,因此,要求被告赔偿二原告的共同损失。
被告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辩称,1.2014年7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属实。2.对2号段工程的承包人是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因为被告的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依法确定,两个损失从鉴定书来看可以分开,原告认为院坝的施工是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这部分如果该赔就应赔偿给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但有些项目,比如防护搭设、窝工损失就不应该计算。3.因为相邻纠纷原告停工也是属实的,但是停工的损失很大一部分由云阳县司法局已经补偿了,因为相邻纠纷产生的损失不应当由被告承担。4.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费发票均不予认可。鉴定书所确认的鉴定内容超出了原告承包的范围,将尚毅建司承包的范围进行了鉴定。鉴定人确定的被告认可的停工时间是不属实的,被告在质证笔录中明确否认了停工时间,事后补签名字的黄维伟、袁建波不是被告的工作人员,签字时只有毕术全是被告的工作人员。鉴定人确认的停工期间与原告在之前2017年1月20日、2017年1月17日向被告主张权利的时间是完全不一致的。鉴定书确认的表格里面的序号3-5,2015年3月14日至2015年12月26日期间是原告与云阳县司法局车库的拆除、重建、停工、损失结算,不应当在被告施工期间范畴。表中的第6项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22日进入了双方的结算范畴。2016年4月2日至6月28日期间的是因为司法局小区居民阻扰侵权行为所致。因为2017年1月17日原告向被告就工期延误情况汇报时第9项明确汇报了2016年6月28日准备离场不搞了。2016年6月28日过后不应当存在任何停工的损失。表格中项目经理这一列,2016年1月8日前所有项目负责人是彭泽明,其余人员是假的,并且在原告向被告主张损失以及向司法局主张损失时,均无项目经理的损失。表格里面的防护搭设,人行便道搭设已经进入竣工结算,防护搭设的截止期间2016年2月3日,之后就没有防护搭设,修建的梯道基本上能通行。2016年4月2日至6月28日期间停工是属实,是尚毅建司的工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5日,被告向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中标通知书》:我单位拟建的云阳县县城磨子岭小区排洪沟等4个工程(三标段)施工招标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价为¥570547.07元,其中暂估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18336.33元;中标工程范围:招标文件所包括的范围,中标工期:120日历天,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由张银萍担任。
2014年7月28日,发包人(甲方)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与承包人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云阳县新县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云阳县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第三标段)。2.工程地点:群益移民安置小区。3.工程内容:梯间117平方米,绿化及铺装等。二、工程承包范围及规模。按照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设计的云阳县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施工图(工程编号HXCQS-2014-014)和招标文件约定的范围;梯间117平方米。开工日期:2014年8月1日,竣工日期:2014年12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120天。四、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伍拾柒万零伍佰肆拾柒元整,¥570547.07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18336.33元)。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三、施工组织设计及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告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报批后确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014年8月1日,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工建设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1号梯道)。
2015年5月29日,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8号路至碧榕路2﹟梯道设计方案的公告》。2016年1月26日,发包人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与承包人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云阳县新县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云阳县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二标段)。工程内容:土石方、拆除恢复围墙,防护栏杆、梯道等。二、工程承包范围及规模。按照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设计的云阳县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二段)施工图约定的范围;梯间长35米、宽3米。开工日期:2016年1月30日,竣工日期:2016年4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120天。四、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282990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6879元)。按中桥依据,参照签订合同前三峡项目和投资相关规定执行。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施工和验收该工程(2号梯道),实际由原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
2016年12月29日,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发《关于云阳县县城磨子岭小区排洪沟等4个工程(三标段)-云阳县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我承建的云阳县县城磨子岭小区排洪沟等4个工程(三标段)-云阳县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于2015年12月完成了设计施工图及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经自检,工程质量合格,资料齐全,感观符合设计要求。现申请业主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以便办理工程决算。同日,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关于云阳县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二段)竣工验收报告》,我承建的云阳县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于2016年6月完成了设计施工图及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经自检,工程质量合格,资料齐全,感观符合设计要求。现申请业主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以便办理工程决算。
2016年12月30日,进行竣工验收。2017年1月3日,被告印发《工程验收纪要》(云新城管验纪〔2017〕1号),载明:……验收组对工程现场进行了检查验收,验收组认为,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1号梯道),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二段)(2号梯道)。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规定,同意竣工验收合格。
2015年7月27日,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发《关于云阳县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停工损失的请示》:我司停工时间从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7月27日,请业主对我司停工期间造成的损失费用按实签证。
2015年12月10日,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相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三、该工程因用地红线、车库取消修改等原因,延误了工期。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顺延工期2个月,务必在2016年1月31日前全面完工,望乙方务必抓好安全、质量、进度等各项工作。2016年4月1日,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关于对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相关事宜的通知》:根据2016年3月30日下午工程会议要求,针对司法局宿舍小区院坝损坏等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院坝损坏部分的恢复问题:2016年3月31日,我委会同监理、设计、施工方测量的范围(在预算和合同的范围),请你公司按约定在半月内进行恢复。二、路灯问题:增加路灯8盏(庭院灯4盏/壁灯4盏)。按设计变更处理,安装费用参照磨子岭移民安置小区梯道工程(关坪路1﹟)费用执行,由你公司组织施工。
2016年7月15日,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发《关于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我公司所受相关损失的报告》:我公司于2014年8月5日正式开工建设,在建设中遇到以下事件致使工程进度缓慢,甚至一度不能施工:1.因云阳县司法局车库一事,直到2015年12月8日才达成协议。2.2016年1月19日,我公司按时进场施工,因居民不准移植1号梯道旁的黄桷树停工。3.经做工作居民同意移植黄桷树后,我公司计划进入院坝硬化施工,当所有砂石、水泥、挖机进场后,司法局小区住户阻止施工,双方多次发生冲突,至2016年4月30日报警才平息。至今此部分工程无法进场施工,处于停工状态。由于以上等原因,致使施工队造成如下损失,请贵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审定解决。1.在2﹟梯道车库结算审核暂估价结算中,漏算了2个月因停工造成的多种费用38992元。2.机械闲置费(挖机、搅拌机、吊车等)12633元。3.管理人员395550元。4.窝工费4300元。5.2014年9月16日至2016年2月3日的临时防护44216.68元。被告工作人员袁绍独签署:“请监理、甲方代表拟办。”
2017年1月17日,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发《关于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因项目小区居民干扰、阻碍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报告》:该工程于2014年8月5日正式进场施工建设,2016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受到施工环境的制约、小区居民阻止施工、强行停工,给施工单位造成了严重的工期损失,具体阻挠施工时间节点如下:1.2014年12月8日机械、车辆进场挖运作业,居民以噪声干扰其生活阻扰施工。2.2015年7月13日,小区居民把长安货车堵在工地入口,不准施工队所有车辆出入。3.2015年7月20日,我公司组织10余名工人准备进行停工2个多月的复工作业,被小区居民阻扰施工并再次停工。4.2016年1月19日,因移走黄桷树被阻止,又停工半个月。5.2016年3月23日,1号院坝硬化过程中,居民阻止施工,经协调满足要求后才准施工。6.2016年4月18日,施工队的挖机清理完2号院坝的余渣后,居民要求管委会把本来完好的小区主干道路清除后重新铺砼,无理要求被拒后,不准挖机出场,造成工人、挖机停工5天。7.2016年3-4月,施工队先后四次组织工人进场硬化2号梯坝被阻止。8.2016年4月29日管委会通知施工单位进场施工,4月30日公司再次组织人员进场作业,小区居民强行拉闸停电、停水,不准施工作业。9.2016年6月28日,鉴于施工多次受阻且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我施工队准备把机械设备撤出施工现场,居民阻止,致使施工用具和设备无法运走,备用几十吨水泥因时间太长不准用而氧化。10.以上汇报是几次大型的、停工时间长且有一定佐证材料的阻扰施工作业的事件。平时还有居民的拉闸停电、停水,并以此来协迫管委会满足他们的无理要求小型事件。以上事件给施工队带来工期损失,造成公司在该项目亏损53万余元,敬请管委会领导明查后酌情解决给我司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20日的《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工期损失明细》记载:2014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22日场坪停工15天:机械闲置30000(2000元/天×15天)、照看挖机、油料2250元(150元/天×15天),二、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12月25日共停工7个月(其中司法局已经补偿3个月):施工员工资40000元(10000元/月×4月)、保管员工资10000元(2500元/月×4月)、脚手架租金14000元(3500元/月×4月)、搅拌机等施工机具6000元(1500元/月×4月)、补杨军施工队照看员6000元(1500元/月×4月);三、2016年1月19日至工程验收日2016年12月30日停工:施工员工资90000元(2500元/月×12月×3人)、窝工费(撤材料)7200元(150元/天×6次×8人)、挖机停工闲置10000元(2000元/天×5天)、机械闲置10500元(1500元/月×7月);四、2014年12月9日,因1﹟梯道设计多次变更图纸(主要因9.8米层两跑楼梯改为三跑)误工:施工员工资5667元(10000元/月×17天)、材料员工资1417元(2500元/月×17天)、机械闲置1983元(3500元/月×17天)、钢管、扣件闲置850元(1500元/月×17),合计损失金额235867元。备注:参照司法局补偿标准。
证明:兹证明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9月17日期间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因司法局宿舍小区居民在放线、定坐标点发现最初梯道设计入口要从小区中间上,占用了小区面积,要求管委会改变梯道入口,故多次强行阻止施工,管委会也多次调整方案而延误工期(详见开工报告,2014年8月11日施工员在甲方开会时的记录和5次变更图纸)。2017年8月2日,黄维伟在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
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司法局小区居民阻止施工、拆除、建设及拆除司法局车库等原因,造成原告停工、窝工、设备等损失。审理过程中,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其承建的云阳县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第三标段)停工、窝工、设备等损失进行鉴定。本院委托重庆明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作出渝明华鉴〔201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经鉴定,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云阳县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第三标段)停工、窝工、设备等损失为543002元。1.已经业主确认停工且停工时间明确部分的损失费用为361634元(管理人员工资316800元、机械闲置费用5067元、防护搭设费用35467元、窝工费4300元),扣除司法局已补偿3个月损失5.7万元。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停工期间的损失为304634元。2.已经业主确认停工但停工时间不明确部分的损失为140534元(管理人员工资122400元、机械闲置费用2267元、防护搭设费用15867元)。停工期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14日。3.未经业主确认停工部分的损失为97834元(管理人员工资86400元、机械闲置费用1600元、防护搭设费用9834元)。停工期间为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12月30日。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2.5万元。
另查明,2015年12月8日,甲方云阳县司法局与乙方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书》:2015年1月12日甲方与乙方签订社区矫正帮教中心矫正用车车库拆除还建等承包合同,乙方进行部分施工,现甲方要求解除此合同,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2015年1月12日订立的承包合同。二、甲方对乙方已经完成的拆除原有三间车库。已经建成的位于群益路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的下方半成品车库全部拆除,总计面积215平方米,通过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山东中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的价格130709.48元,乙方认可。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共计130709.48元。2015年12月,云阳县司法局将此款支付给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云阳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情况确认书和中标通知书、《云阳县新县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号2014-24)、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工程验收纪要、关于8号路至碧榕路2﹟梯道设计方案的公告及设计图、《关于云阳县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停工损失的请示》、《关于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相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对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相关事宜的通知》、施工日志、证明、会议记录、现场照片、《关于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我公司所受相关损失的报告》、重庆明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明华鉴〔2017〕2号)、《云阳县移民安置小区8号至碧榕路2﹟梯道车库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协议书》等,被告提供的《关于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因项目小区居民干扰、阻碍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报告》及《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工期损失明细》、《关于云阳县县城磨子岭小区排洪沟等4个工程(三标段)-云阳县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关于云阳县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二段)竣工验收报告》、《云阳县新县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号2016-06)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能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签订《云阳县新县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号2014-24)、原告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签订《云阳县新县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号2016-06),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二段)(2号梯道),实际是由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的。经双方组织验收,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1号梯道)、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二段)(2号梯道),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规定,同意竣工验收合格。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给原告造成了停工、窝工、机械设备闲置、防护搭设费用等损失。根据《云阳县新县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工期和工程变更中的约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1号梯道、2号梯道均是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建设的,其中的损失无法区分开。
本案争议的焦点:二原告停工、窝工、机械设备闲置、防护搭设费用等损失的原因、时间、金额?
一、已经业主(被告)确认停工且停工时间明确部分的损失
原告认可重庆明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明华鉴〔2017〕2号)确定的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停工期间的损失304634元,被告仅认可2016年2月19日至2016年3月2日、2016年4月2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部分损失25482元。经审查,一是根据开工报告,被告也认为以开工报告为准,因此,1号梯道工程的开工时间为2014年8月1日。二是被告代表黄维伟签署“情况属实”的证明、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员2014年8月11日会议记录,证实开工至2014年9月17日期间,因施工放线发现梯道入口过司法局小区中间,占用小区面积,居民阻止施工,被告调整方案而停工。三是1号梯道工程设计变更,由9.8米层两跑梯道改为三跑梯道。四是司法局车库拆、建、拆及损失补偿未落实。五是移植黄桷树被居民阻止施工。六是院坝硬化被居民阻止施工。七是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发的《关于云阳县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停工损失的请示》、《关于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因项目小区居民干扰、阻碍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报告》及《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工期损失明细》等证明有停工等损失,被告发《关于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相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证明延误了工期,顺延工期2个月。八是施工日志、会议记录,载明2014年12月9日至2016年4月30日停工的主要事实,23页施工日志经被告代表签名确认。九是《关于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我公司所受相关损失的报告》,说明了损失原因和金额,被告工作人员袁绍独签署:“请监理、甲方代表拟办。”十是现场照片,证明施工现场停工的情况。十一是司法局车库工程停工期间3个月的损失,被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3个月外的停工期间损失未纳入司法局车库工程的停工损失。因此,本院确认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停工期间的损失304634元。
二、已经业主(被告)确认停工但停工时间不明确部分的损失
原告认可重庆明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明华鉴〔2017〕2号)确定的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14日停工期间的损失140534元,被告仅认可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26日期间的部分损失2167元。经审查,因院坝硬化小区居民阻止施工导致停工,被告认可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26日期间的部分损失,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停工的具体时间,故本院认定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26日为停工期间。因此,本院确认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26日停工期间的损失26866.79元(140534元÷136天×26天)。
三、未经业主(被告)确认停工部分的损失
原告认可重庆明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明华鉴〔2017〕2号)确定的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11月12日、2016年11月19日至2016年12月30日停工期间的损失96834元,被告不认可。经审查,根据《关于云阳县县城磨子岭小区排洪沟等4个工程(三标段)-云阳县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关于云阳县群益移民安置小区8号路至碧榕路梯道工程(二段)竣工验收报告》,涉案工程至2016年6月30日已经完工,之后就不存在停工等损失。因此,本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11月12日、2016年11月19日至2016年12月30日的损失96834元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损失331500.79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2元,由被告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负担6273元,原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689元。鉴定费25000元,由被告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负担15262元,原告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7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俊太
人民陪审员  代敦凤
人民陪审员  侯燕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虎
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