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司法局与***,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5893号之一
原告:云阳县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群益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00865526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杏湾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705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术全,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市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97号A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5092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第三人:***,女,195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男,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第三人: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磨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75843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第三人:***,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云阳县司法局与被告***、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市盈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县司法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00元,减半收取838.00元,由原告云阳县司法局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贾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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