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星兴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大同市星兴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民终17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星兴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灵县壶泉镇三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同市星兴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2019)晋022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大同市星兴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才义,曾任广灵县人民法院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其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故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2019)晋022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屈胜肖
审判员  齐立波
审判员  苗建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