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民终17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星兴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灵县壶泉镇三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同市星兴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2019)晋022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大同市星兴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才义,曾任广灵县人民法院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其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故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2019)晋022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屈胜肖
审判员 齐立波
审判员 苗建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