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23财保2号
申请人:大同市星兴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灵县壶泉镇三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同市裕锦程燃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御东花园**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大同市星兴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市裕锦程燃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同市裕锦程燃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59494.5元或查封等价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同市星兴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同市裕锦程燃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59494.5元或查封等价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同市星兴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