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执行人:大同市星兴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9日生效的(2020)晋0213民初3381号判决,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大同市星兴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星兴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478670元,律师费30000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同市星兴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平城支行的账户存款43828542.62元,冻结期限为2021.2.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国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焦小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