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初634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枣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6010T。
法定代表人:杨城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润,女,汉族,1971年6月22日,住重庆市永川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于2021年2月8日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明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向 菲
书 记 员 伍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