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喻文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18民初1348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774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钦泽,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喻文明,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伟,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喻文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游钦泽、被告喻文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应由被告向***支付的工伤保险赔偿款4855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48552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原告将承建S206荣合路标美化建设工程(王坪至吉安段)一标段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承包给被告。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项目风险责任承包合同》和《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书》,约定本项目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被告负责承担一些经济及法律责任,包括主管部门对公司和公司领导的经济处罚。2016年4月5日,***到工地上班。2016年4月20日,***上班时左足受伤。2017年8月22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7月18日,经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为九级。2018年8月21日,经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原告与***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原告与***的劳动关系;由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前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5000元。2018年9月19日,原告向***支付40000元。2018年11月30日,原告向***支付5500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追偿,被告向原告支付46448元,尚欠48552元。
被告喻文明辩称:1.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是内部承包关系,而是挂靠关系。2.原告向被告收取了管理费,原告应为工程安全责任第一主体;3.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项目风险责任承包合同和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书违反法律规定,且和原告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相违背。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公路管理所(甲方)与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S206荣合路标美化建设工程(王坪至吉安段)一标段(K86+500-K90+000)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S206荣合路标美化建设工程(王坪至吉安段)一标段(K86+500-K90+000)委托给乙方承包实施,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最终合同金额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合同单价确定;甲方督促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生产预案及专项方案,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设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安全文明施工,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准、标牌和安全设施,凡在施工过程中及施工期间(包括缺陷期内的缺陷修复)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概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相关费用;乙方向甲方承诺,非甲方批准,不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与他人,否则自动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8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喻文明(乙方)签订《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S206荣合路标美化建设工程(王坪至吉安段)一标段(K86+500-K90+000)工程项目风险责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S206荣合路标美化建设工程(王坪至吉安段)一标段,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永川区公路管理所;甲方于2016年8月12日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条文由乙方全风险责任承包履行,乙方按甲方“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承担项目的盈亏、民事及法律和经济责任;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该工程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乙方全部负责履行甲方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所有内容及条款;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的爆破方案手续及工程所需相关资料和有关协调工作,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规范、施工图纸施工,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凡是不合质量返工和延误工期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实施工程项目要有安全检查人员、制度、措施,做到100%的安全,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做好施工安全工作,若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民事和法律责任,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另专签安全责任书);工程款由业主拨给甲方账户,甲方以收到的工程款额中按规定收取公司管理费和代扣代交税费,同时按规定每月20日向公司报表,并执行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承包该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含一切税费)及该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2016年8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喻文明(乙方)签订《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S206荣合(王坪至吉安)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书》,约定:乙方施工必须制定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和当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不发生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必须为工地所有操作人员购买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所有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爆破施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严格按规范操作、作业,坚决做到“六要”、“八不准”,严格执行本公司管理制度和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和《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爆破施工安全守则》;乙方必须制定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奖惩责任制,并在施工进场前五天报公司审批后方可施工,本项目伤亡指标为零,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严格进行安全,所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包括主管部门对公司和公司领导经济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同时查明,2016年4月5日,***在S206荣合路标美化建设工程(王坪至吉安段)一标段(K86+500-K90+000)工地从事杂工工作。
2016年4月20日,***在工地用斗车转运水泥时,被侧翻的斗车扶手压伤左脚。
2017年8月22日,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受伤属于工伤,由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2018年2月6日,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渝0118行初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渝05行终3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7月18日,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18年8月21日,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永劳仲案字〔2018〕第246号仲裁调解书,***与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与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由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期间生活津贴、交通费共计95000元。
2018年9月19日,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工伤待遇款支付和解协议》,约定:由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支付***4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55000元;如未按本协议付款,则支付违约金5000元。
2018年9月19日,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40000元。2018年12月3日,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55000元。
同时查明,喻文明不是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
本院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被告借用原告的资质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告不是原告公司的员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S206荣合路标美化建设工程(王坪至吉安段)一标段(K86+500-K90+000)工程项目风险责任承包合同》和《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S206荣合(王坪至吉安)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书》均属于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S206荣合路标美化建设工程(王坪至吉安段)一标段(K86+500-K90+000)工程项目风险责任承包合同》和《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S206荣合(王坪至吉安)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书》无效,原告与被告双方都有过错,***的损失应由原告与被告分担,即原、被告各承担47500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46448元,还应支付原告1052元。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工伤赔偿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工伤赔偿款因根据原、被告的过错予以分担。被告辩称应由原告承担全部工伤赔偿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喻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工伤赔偿款105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052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510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1050元,由重庆市永川区永兴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5元,由喻文明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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