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跃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跃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18民初3203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跃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茶渝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33985118E。
法定代表人:李国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兵,重庆市永川区来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大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59869659N。
法定代表人:张泽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晖,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跃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进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大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跃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兵,被告(反诉原告)大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表人樊晓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跃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0日起按0.03%/天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3日起按0.03%/天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29日,跃进公司与大湾公司签订《电力安装施工合同》,由跃进公司为大湾公司新装800KV变压器一台,工程地点为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村,包干总价360000元。合同约定,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支付100000元,在施工人员进场后支付180000元,在工程施工完成、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支付72000元,另外8000元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支付。合同签订后,跃进公司按约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并于2019年4月12日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送电。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大湾公司支付了第一、二次工程进度款280000元,尚欠72000元未支付。2020年4月12日,案涉工程已使用12个月,跃进公司催收剩余款项80000元,大湾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导致纠纷发生。
被告(反诉原告)大湾公司辩称,对跃进公司诉称的施工以及工程验收情况及时间无异议,按照合同约定确实尚欠80000元未付。但因跃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大湾公司原有变压器损毁,跃进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大湾公司要求跃进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已超过跃进公司主张的工程款,要求在本案中冲抵,冲抵后要求驳回跃进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要求对跃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予以调整。
反诉原告大湾公司同时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跃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12605.8元(包括维护生产线的人工费和机械租赁费9734元,更换变压器调试费16000元,更换变压器94500元,因停电导致减产损失254970.3元,因停电导致报废产品损失83401.5元,停电期间为保持窑炉温度投入煤炭耗费5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9日,大湾公司与跃进公司签订《电力安装施工合同》,由跃进公司为大湾公司新安装800KV变压器一台。合同约定了跃进公司的承包范围为供电部门相关手续办理(竣工验收、配合大湾公司完成搭火通电手续),安装施工图施工,施放10KV高压电缆,安装800KV变压器1台,高低压屏,看门狗断路器一台,工程范围内的设备连接、调试、试验。合同还约定跃进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施工制度,保证施工过程安全规范,施工中如跃进公司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跃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大湾公司因此受到损失,可向跃进公司追偿。合同生效后跃进公司进场施工。2019年4月4日,因跃进公司在变压器安装调试过程中的不当操作,致大湾公司原有的一台变压器损毁,大湾公司因此被迫停工停产。跃进公司作为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力施工企业,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导致大湾公司原有的一台变压器损毁而停工停产,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反诉被告跃进公司辩称,对于双方签订电力安装合同及跃进公司为大湾公司新安装800KV变压器的事实无异议。根据合同约定,跃进公司只负责新安装工程范围内的设备连接调试试验,大湾公司原有的设备和线路不在合同范围内。关于发生停电的事实无异议,至于是否导致变压器损毁其公司并不清楚。第一次停电后,大湾公司反映是跃进公司安装的断路器产生火花导致,其公司安排专业人员到现场查看,对合同内的所有设备进行了调试,测试结果符合安全和技术规范。因此,在测试以后大湾公司通知供电部门重新送电,在送电后导致整个双石新大线片区全部停电。为此,供电部门排查原因,首先排查了双石片区的主线,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故障点出现在大湾公司自有的线路及设备。供电部门和跃进公司进一步排查后发现导致停电的原因是大湾公司旧变压器油压不够导致的故障。大湾公司遂与跃进公司口头商量,由跃进公司对旧变压器进行维修。跃进公司报价4万元,大湾公司认为报价过高,便自行找人更换成新的变压器。因此大湾公司的停电并非跃进公司新安装的设备导致。大湾公司更换变压器后,送电过程中并未发生任何故障及停电事故。因此,导致大湾公司停电的原因是大湾公司原有旧设备的故障,与跃进公司的施工没有任何关系。综上,要求驳回大湾公司的反诉请求。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跃进公司系一家具备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运行维护、检修送配电线路、变电设施设备、生产、加工、销售电力线路附件等。大湾公司于2013年3月安装了额定容量为1250KVA的变压器一台,采购价为95500元。2019年1月28日,跃进公司与大湾公司签订《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大湾公司将其新装800KV变压器一台项目交由跃进公司实施;承包范围为供电部门相关手续办理(竣工验收,配合大湾公司完成搭火通电手续),根据供电部门用电复函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照施工图施工,施放10KV高压电缆,安装800KV变压器一台,高低压屏,看门狗断路器一台,本工程范围内的设备连接、调试、试验;合同价款36万元,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付10万元,施工人员进场后五个工作日内付18万元,工程施工完成、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7.2万元,余款0.8万元为质保金,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满后一次性支付;跃进公司承诺由于本工程施工造成的停电时间不超过一天。合同中还约定,跃进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施工制度,保证施工过程安全规范,施工中如跃进公司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跃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大湾公司若因此受到损失,可向跃进公司追偿。合同中还约定,如果大湾公司未按工期拨付工程进度款超过7日,跃进公司有权暂缓施工,工期顺延,当超过7日后,大湾公司按超过7日后本批次所欠进度款的日0.03%向跃进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跃进公司按约完成施工, 2019年4月12日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送电。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大湾公司支付了第一、二次工程进度款共计28万元。2020年4月12日,案涉工程质保期满。
另查明,2019年4月3日晚20时35分左右,大湾公司工作人员目睹跃进公司新安装的看门狗断路器出现火花,紧接着大湾公司厂区范围内停电。大湾公司随后联系了跃进公司,要求其派人检修。跃进公司指派了工作人员于当晚22时后到场检查,跃进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对其安装的看门狗断路器的螺栓进行了紧固后便进行合闸,随后包括大湾厂区在内的整个新大线片区停电。2019年4月4日,跃进公司对其安装的看门狗断路器、电缆等设备进行检测后再次送电,随后大湾公司厂区内再次停电,且大湾公司原有的1250KVA变压器出现冒烟,不能正常使用。大湾公司遂找到案外人于当日更换了新的变压器,产生更换费用共计110500元。2019年4月4日晚22时17分,大湾公司恢复正常用电。此次故障发生时,跃进公司新安装的800KVA变压器并未投入使用。
审理中,大湾公司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1250KVA变压器损毁原因及其损毁与跃进公司800KVA增容用电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本院首先委托了大湾公司与跃进公司选定的首选鉴定机构上海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派人勘验现场后来函称,因无法找到相关物证而不具备判定条件,故不予受理鉴定事项。大湾公司为此支付鉴定人员差旅费用6750元。此后,本院又委托了备选机构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同时向双方了解了故障发生时的情况。大湾公司称第一次停电后,跃进公司发现螺丝松动后紧固螺丝,没有对变压器和电柜作任何检测就送电导致再次跳闸停电,第二天跃进公司更换刀闸并对其施工安装的设备进行检测后又送电,电源第三次跳闸,同时发现变压器冒烟,跃进公司确认变压器烧毁;跃进公司安装的看门狗断路器未履行相应手续就送电,且第一次停电后,跃进公司作为专业公司没有作相应检查检测就送电,导致跳闸,使变压器受损,且未对变压器进行检查又送电导致变压器最终损毁。跃进公司向鉴定人员称,第一次停电后,其工作人员按常规检查,进行了清查螺栓、紧固等工作;第二次停电后,其对安装的看门狗断路器和电缆进行了实验后再次送电,而看门狗和电缆经过测试都没有问题,排除跃进公司安装的问题,其公司认为主要是1250KVA变压器出现问题,直接导致短路事故;当晚有打雷,变压器是否被雷击不清楚。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其中分析说明中提到:涉案刀闸出现打火情况,是由于螺栓接触不好,负荷电流导致的打火,而且它位于看门狗断路器的电源侧,故不可能导致断路器跳闸;按照电力事故处理原则,电力设备跳闸首先应查明故障跳闸原因,排除故障,才能送电,根据现场对双方的案情了解,2019年4月3日晚9时许,刀闸出现打火,看门狗断路器自动跳闸,跃进公司来处理的维修人员只对刀闸的螺丝进行了检查紧固,没有对变压器和电柜做任何检查、试验就直接送电,导致再次出现跳闸停电;2019年4月4日,跃进公司检修人员对看门狗断路器和其安装的电缆做了试验后,仍未对变压器做任何检查和试验,又再次送电,连续两次导致故障越级跳闸,两次均属于重大失误;从上述保护动作电流分析,4月3日晚9时许第一次跳闸时AB相故障电流C相电流和零序电流相对较小,4月4日13:59:54第三次跳闸的三相电流和零序电流都很大,也说明了后2次误合闸加重了变压器的损坏程度;跃进公司的检修人员未对变压器进行检查试验,在故障原因没有查明的情况下,就进行2次送电,导致变压器故障扩大。其最终鉴定意见为:1250KVA变压器油箱油位距离变压器油箱上盖板约14cm,说明变压器内部高、低压绕组的引线均已暴露于空气之中,高压引线在空气中的绝缘裕度低于在变压器油中的绝缘裕度,其相间绝缘距离已不能满足安全要求,2019年4月3日20时35分(装置未经调试,时间可能会有误差)看门狗断路器速断保护动作跳闸是由于变压器内部发生短路故障所致,在跳闸故障原因没有查明的情况下,跃进公司现场检修人员二次送电,致使变压器故障扩大。跃进公司800KVA增容用电施工与1250KVA变压器损毁不存在因果关系。大湾公司为此向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35800元。
本院认为,因大湾公司对跃进公司在本诉中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故本院对跃进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予以支持。跃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但违约金起算日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顺延7日。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跃进公司是否应当对大湾公司的变压器损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即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这一基本民事原则而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与合同约定义务相关的附随义务。
根据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鉴定报告中的分析,大湾公司工作人员在2019年4月3日晚停电前发现跃进公司安装的看门狗断路器处出现火花,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势必会联想到可能是跃进公司安装的看门狗断路器或者其施工存在问题而要求跃进公司进行检修。虽然按照跃进公司与大湾公司的合同约定,跃进公司仅负责案涉工程范围内的设备连接、调试、试验,但电力工程不同于普通建筑工程,跃进公司安装的断路器、电缆与大湾公司原有设备、线路处于同一线路上,两者相连相通,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跃进公司应当与大湾公司通力配合,在确保其施工不影响原有电力设施的基础上,协助大湾公司保证整个线路正常运行。同时,跃进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电力设备安装公司,应当知晓电力故障排查的一般流程和原则,并且其经营范围中也包含了检修送配电线路一项,因此其完全有能力找出故障所在,也完全有能力预见到在故障未排除的情况下通电可能造成的后果。跃进公司在排除了其自行安装的设备以及其施工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在已经预见到故障点可能存在于大湾公司原有1250KV变压器的情况下,理应本着诚实信用精神,对全线路和设备进行检查,或者与大湾公司互通信息,告知大湾公司安排其他人员对原有线路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后再进行送电。跃进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告知和协助义务,在没有查明故障原因的情况下两次送电,致使变压器故障扩大以致损毁,跃进公司应当承担变压器损毁的赔偿责任。
跃进公司损毁的变压器是大湾公司已经使用多年的旧变压器,大湾公司要求跃进公司赔偿的变压器损失金额系其公司购买并调试新变压器的费用,显然不合理,本院认为应当按照旧变压器购买价格并按使用年限折旧后计算损失更为合理。根据行业标准《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第8条规定,变压器的寿命一般为20年。大湾公司被损毁的变压器于2013年投入使用,至损毁时,使用时间长达七年,因此在损毁时的价值为62075元(95500元-95500元÷20年×7年)。故跃进公司应当赔偿大湾公司变压器损失62075元。
关于大湾公司主张的生产损失,大湾公司2019年4月3日20时35分至22时17分停电,停电时长为25时42分。生产方面的损失系停电所致,属于变压器故障产生的间接损失,而最初的变压器故障导致大湾公司跳闸停电并非跃进公司的失误造成。虽然停电时长可能与变压器被损毁有关,但变压器故障的维修涉及故障排查、维修商谈、维修后的调试等事宜,势必也需要时间,但具体耗时并不确定。大湾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跃进公司重大失误造成的变压器损毁延长了停电时间。此外,大湾公司主张的生产损失证据均系其自行制作,不足以证明其损失金额。因此,对大湾公司要求跃进公司赔偿的生产方面的损失,本院均不予支持。
由于大湾公司的鉴定事项包括1250KVA变压器的损毁原因及其损毁与跃进公司800KVA增容用电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两项。鉴定结论载明1250KVA变压器的损毁与跃进公司的施工没有关系,但与跃进公司两次未查明故障原因的情况下即送电的行为有关,故本院认为鉴定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较为合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大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跃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0元及违约金(以7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7日起按0.03%/天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0日起按0.03%/天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由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重庆市永川区跃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重庆大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变压器损失62075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永川区跃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重庆大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97.52元,减半收取998.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3元,鉴定费142550元,共计148011.76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跃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71951元,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大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6060.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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