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4714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1481566L。
负责人:夏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凡、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伦杰,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跃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茶渝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33985118E。
法定代表人:李国飞,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跃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朝晶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人民陪审员 刘江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黄丽琳
书 记 员 张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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